陈延斌
[摘 要] 着力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和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将全面贯彻十六大关于道德建设的精神与切实落实《纲要》密切结合起来。当前,在公民道德规范的概括、提炼和倡行上,应该正确认识“基本道德规范”的地位、“重点”以及与其他规范、与“三德”着力点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体现法制一定程度先行的原则,发挥法律规范的更直接、更强有力的保证作用;同时注重公民道德的实践养成,从具体的行为入手,加强道德教化、训练、指导;还应处理好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三德”并行、整体推进与城乡优势互补、各有侧重的关系、处理好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与抓好干部、青少年两个重点的关系。
[关键词] 公民道德建设 规范 法制 养成
党的十六大报告规划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同时提出要实现这一推动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这一指导方针的确立,对于深入学习、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下简称《纲要》),对于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了新的契机。笔者认为,应该将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与切实落实《纲要》密切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道义的支持和精神的力量。要做到这一点,当前有一些关系到公民道德建设系统工程实施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必须认真研究的。现就笔者学习和思考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指教。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其他道德规范的关系
《纲要》在论述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民道德建设指导思想时指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些“基本道德规范”与其他规范是何关系?如何认识和遵行这些基本规范?这是贯彻《纲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对公民道德规范的概括、提炼和倡行上,要明确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第一,“基本道德规范”的地位。
《纲要》所概括的20字规范,明确说明是现阶段公民道德建设中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这里的“基本”,我觉得应该理解为最起码的、最一般、最基础的规范,这些规范是简单的,也是首先要求人人都必须做到的。这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些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1]也象列宁在谈到社会公德时所说的那样,“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2]。当然,20个字的基本规范并不仅是公共生活规则,而是涉及公民与国家、社会、他人多种关系,包含有政治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等多个方面。但是就其基本精神而言,却是最为一般的、最起码的要求。这些基本道德规范是必须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首先要做到的,最起码地要用这些规范作为自己生活的基本准则。《纲要》将基本道德规范纳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中进行表述,足见其地位的重要性。
第二,20字规范与其他“基本规范”的关系。
20字的规范是否就是“基本规范”的全部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笔者认为,一个社会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囊括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基本规范除了要求简单明了、对主要的行为规范提出明确的要求之外,还要考虑到易记易循。我国封建社会的帝王们如明太祖朱元璋、顺治、康熙都制订过类似的规范以端正民风,促进当时社会的教化。譬如,洪武三十年九月,朱元璋亲自制订、颁布的《教民榜文》(也称《教民六谕》、《圣谕六言》),就概括了24个字的规范:“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3]
之所以说20字规范不是“基本规范”的全部,是因为还有些规范也是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譬如,“仁爱”显然也是最应该作为我们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要求公民做到的。因为,即便是在人际交往中最为基本的领域,讲究关心人、尊重人、帮助人的人道精神都是必须的。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淡漠,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事屡见不鲜;为了金钱、地位置亲情、友情、良心于不顾的不人道现象比比皆是。人们为此强烈地呼唤仁爱思想的回归,社会迫切需要提倡和激励热心公益、扶危济困、多向他人奉献爱心的人道行为。再如,“公正”也应是我们社会当前需要倡导的重要的道德行为准则,在我们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着对这一规范的急切的要求。由此可见,“基本道德规范”也不可能将这些都涵盖进去,并不是说不在“基本道德规范”内的道德规范,就不是基本的,不重要的,可以等闲视之的。
第三,“基本规范”与“基本要求”和“三德”着力点的关系。
在对“基本道德规范”的理解上,还应处理好与“基本要求”和“三德”着力点的关系。《纲要》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规范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着力点”。依笔者理解,从人人都应知、应行的起码道德行为准则的角度看,“基本规范”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要求;而一个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应该是一个规范的体系,“基本道德规范”和“三德”规范都是这个体系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前者是更为基础的层次要求。
再看与“着力点”的关系。“着力”是“用力”、“使力气”之意,将“三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是强调要在社会生活、职业生活、家庭生活领域中下大力气,通过抓三德建设,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因为,无论是20字的“基本道德规范”,还是一个核心、一个原则、五爱规范,都必须最终落实在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体现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只有当人们自觉践行三大领域的道德规范,只有这些规范“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纲要》)时,公民的道德素质才真正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第四,“基本道德规范”中的“重点”规范问题。
如前所述,基本道德规范是对全体公民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然而,“基本”道德规范中是否还有重点,或者说在一段时期内的公民道德建设在基本规范方面应该有所侧重?对此,《纲要》没有提出。而十六大报告在“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要求中,则对《纲要》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了新的补充,明确强调“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这是近年来在我们党和政府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文件中第一次作这样的表述。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纲要》所作的新概括、新发展。这一提法是依据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所出现的严重信用问题,以及加入“WTO”以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更为符合我国当前和一段时期内公民道德建设的实际。
二、公民道德建设中教育、引导与法律强制约束的关系
十六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一新的概括,既是对我国现阶段思想道德体系建构的更为全面的表述,同时也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首次写入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这表明我们党在治国方略上的认识发生了一个大的变化。这一表述与大会召开一年前以中共中央名义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要求相互照应。《纲要》第七部分“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中,提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的科学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和法律,与其他社会一样,也是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的,这种关系客观上就决定了在公民道德建设中,不能单纯地、孤立地进行,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持、政策的保障和规章制度的约束。
如何处理公民道德建设中的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笔者以为,实施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需要德法兼治、相辅相成是毫无疑义的,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出发,实事求是地看待这一问题,这一方略在公民道德建设这一宏伟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有一个先后、轻重的次序。在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体现法制一定程度先行的原则,或者说在以法制推行道德的过程中,发挥法律的更直接、更强有力的保证作用。之所以如此,理由如下;
其一,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法制的保证作用尤为必要和重要。
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生活领域的变化,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旧的体制瓦解了,新的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或很不完善。社会生活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心理失衡、行为失范、价值失却。在这样的社会变革时期,要想较快地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离开了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强制绝对是难以做到的,必须如《纲要》所指出的那样,“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其二,从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法制在一个社会道德文明进程的一定阶段起到将公民行为强制“定型”的作用。
这方面大家公认的例子是新加坡。新加坡以法制来推进道德建设取得了举世称道的成就,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重要谈话中讲到广东在搞好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搞好社会风气时说:“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4]据介绍,新加坡涉及公共秩序、清洁卫生等公德方面的罚款项目就有400多种,既严又重。如开车打手机四次就会被吊销驾驶执照,终生不许开车;随地吐痰,罚款高达1000新元。这种严厉的立法执法,产生了一种巨大的威摄力量,使得那些不讲公德、不讲文明的人不敢越雷池一步。正是这种严格的管理,使新加坡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从一个肮脏、混乱、不文明的蕞尔小岛变成为美丽、文明、繁荣的花园城市。新加坡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其三,这也是道德养成规律所决定的。
人们的自觉道德意识尚未养成之时,对行为的调节主要依靠外在的约束而不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法国著名教育家和社会学家涂尔干在谈到纪律的外在约束对儿童品德形成的作用时将纪律作为他律道德,认为纪律“从本质上说,它是无与伦比的道德教育手段”,“纪律的本身乃是教育的内在的元素亦道德最重要品质的独有的元素。”[5]公民良好道德素质的形成总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利于道德形成的法律、纪律、政策、规章制度的约束是绝对必要的。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对法制“先行”的问题不能片面的理解,而应作辩证地认识和思考。这起码有两点意思:首先,这种所谓的“先行”是相对而言的。一方面是说相比道德的软约束而言,在当前更要先要通过法律、政令、纪律的硬约束,而并非说只要这些东西,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从来就是相互补充才能发挥其调解作用的;另一方面,从时间上说,“先行”只是当前一段时间。比如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不讲信用的问题已经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加大加快治理,而最迅速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采取法律、政令的强制,与之相比,道德的教育、引导的作用显然不如法制“速效”。
其次,“先行”的主要限定在经济、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纲要》第一部分在论述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时,列举了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如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同时指出,这些大部分是存在于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不道德行为,而且“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应当引起全党全社会的重视。”俗话说“乱世用重典”,而“乱行”也需要“重典”才能治理!对这些严重的道德失范,需要重拳出击,通过法律、纪律、规章制度等的硬约束将其强行地予以遏制。
三、教育灌输与实践养成的关系
反思我们在道德建设上的经验教训,笔者以为这方面最大的失误是重教育灌输、轻实践养成,造成了“小学生讲共产主义,中学生讲社会主义,大学生讲文明礼貌行为”的反常现象,以致于成年人还要回过头来补小孩子都应知应做的文明礼仪课。道德知识传授等道德教育活动在人的品德形成的过程中从来都是重要的途径,但是,这种教育、灌输必须与实际生活中的实实在在的实践结合在一起,否则永远都不可能成为品质、塑造成人格。须知,只有在道德行为的反复实践中才能形成道德习惯;而道德行为只有在养成习惯以后才能积淀为道德品质。所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要“把传授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纲要》更是多方面强调了实践养成在公民道德素质培养中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指出:“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要从各种道德活动中、从具体行为实践中使公民的“思想感情得到陶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公民道德的实践养成,指的是从具体的行为入手,公民对自己及他人进行道德教化、训练、指导,逐渐培养起相应的道德素质。在道德养成上,要正确处理与教育灌输的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注重道德规范、准则要求的可操作性。这是实践养成中必须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明了基本规范要求,而且要使他们具体知道如何去做。只有很强的可操作,才能是人们特别是年龄幼小的公民易于理解和遵循,从而将道德认识转变为自觉的道德行为,并在行为的不断重复中凝结成优秀的道德品质。
二是注重养成实践活动的顺序性。品德养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根据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注意道德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与公民的身心发展状况等等相适应。从最起码的做人道理抓起,从一个个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抓起,步步为营,稳扎稳打,夯实道德素质的基础。当然,在道德素质的成型和定型的整个过程中,都有一个养成的问题,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坚持顺序递进的原则,揠苗助长,只会带来相反的效果。
三是注重规范要求的具体化与道理训喻的统一。应该说,养成教育贯穿于公民的整个人生过程,即便是始自人生之初的养成教育,虽然不需要进行深刻的理论灌输,但也应该在具体行为准则传授的同时,适当进行浅显生动、循循善诱的理论性论证说明,使他们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从而增强其行为的自觉性和持续性。蒙学读物中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如《弟子规》中在告诉学童们去人家拜访的礼节时说:“将入门,问孰存?将上堂,声必扬。人问谁?对以名。”为何要这样做呢?因为“吾与我,不分明”[6]。在这种说理与具体指导相结合的教育中,讲文明礼貌的品质就逐渐形成了。
四是注重家庭、学校、单位、社会的养成教育与公民的自我养成实践的结合。道德养成教育,不仅是外在的,而且是内在的,外在的养成教育最终还是要通过受教育者自身的配合和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而,在家庭、学校、单位、社会对公民品德施加的养成教育中,更要鼓励、督促公民将家庭、学校、单位、社会的外在要求内化为自己的意识,并通过自己不断的道德实践固定下来。
四、公民道德建设中的“三德”并行、整体推进与次序、侧重的关系
现阶段的公民道德建设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工程的实施说,需要家庭、学校、单位、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整体配合;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道德建设说,需要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大着力点上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然而,“三德”建设的过程中客观上也存在着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一些方面的次序安排、轻重缓急的问题。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以下几个关系是必须认真研究和处理的:
首先,“三德”并行与有所侧重的关系。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是我们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是社会道德庞大工程的并行不悖、不可偏废的三个方面,都应该抓实抓好。然而这并非说“三德”的建设应该在何时何地何种条件下都要平均用力,依笔者意见,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每个领域都应该有所侧重:职业生活领域特别是经济交往活动中,必须将从业人员的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作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是由我们经济生活的现实决定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必须将弘扬仁爱精神、提倡扶危济困、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人道主义作为重点,这些方面也正是公德领域存在问题最为严重的地方;家庭生活领域,则应该把夫妻忠贞、孝敬老人两个规范的践行提到家庭道德建设的首位,因为这是近年来家庭生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其次,城乡齐抓与城乡优势互补、各有侧重的关系。
城市和农村的道德建设的齐头并进、共同发展才能撑起中华民族道德文明的一片蓝天。重视城市而忽视农村、重视市民而轻视农民,不仅在理论上是偏颇的,在实践中也是不现实的、做不到的。物质文明的现代化是这样,精神文明建设也是这样。城市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中心,对农村具有较大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城市的形象、市民的素质对农民的文明素质特别是进城做工、经商农民的素质提高具有很大的影响和示范作用,所以,在精神文明尤其道德文明的建设上,以城市带动农村的方针是应该坚持的。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广大的农民通过辛勤的劳动,不仅改变了农村的面貌,支援了城市建设,也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自身的面貌,提高了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他们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勤俭自强、吃苦耐劳、待人朴实、和睦处世的道德风尚也给城市市民以感染和影响。城乡之间、市民和农民之间在道德修养上的优势应该互补。此外,城乡之间在道德建设上也必须根据各自的特点,有所侧重和先后。比如,在公德建设的领域,城市居民的道德建设应以社区文明建设为基地、以市民和谐、友善为突破口;农村居民的道德建设则应该在提高卫生意识、培养文明习惯、提倡健康生活方式上多下功夫。
再次,全体公民的道德建设与抓好干部和青少年两个重点的关系。
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干部和青少年的道德建设无疑是应该首先抓紧抓好的两个重点。干部是群众的表帅,一言一行都对普通群众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7]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尤其是部分高级干部完全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生活糜烂,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和干部的公仆形象,因此,当前干部的道德建设是整个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和重点。正如《纲要》所说,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十分重要。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应该首先做到,要用良好的道德形象取信于民。
青少年的道德建设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之一。这是因为青少年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思想品德的成型、定型的可塑期。古人说“蒙以养正,圣功也”[8]。在儿童智慧蒙开之际就施加正确的教育、影响,在青少年品德形成、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就予以合格公民应具备的道德素质的指导和修养磨练,事半功倍。因而,青少年的道德养成抓好了,整个公民道德建设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以上,我们所探讨的仅仅是当前贯彻十六大精神、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的几个应该深入思考、认真解决的重大关系问题。可以预料,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根据生活实践的发展变化,研究解决,这是伦理学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责任。
(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十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江苏省人文社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成果之一,文章发表于《南京师大学报》2003年6期。人大《伦理学》2004年3期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