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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发表陈延斌教授的专题论文

2008-10-15 00:18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52

人与自我身心之际:道德调节的新向度

 

陈延斌 王体

《哲学研究》2006年第8期  ·伦理学·

 

在对道德概念进行阐释时,学界一般认为道德调节的范围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有少数学者提出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但只是强调精神层面的自我,而没有对人与自我“身”“心”,两方面之间的矛盾关系进行全面探讨,忽略了生命肉体层面的自我。因而,当前的伦理学理论形成了道德调节关系的部分缺位,这在实践中影响了道德调节功能的更好发挥。笔者认为,道德调节关系的内涵应当拓展,应将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包括在内。

 

 

1.从道德调节作用得以发挥的机制分析,人与自我“身”“之间的关系是与道德调节的其它三重关系并列的另二重关系,而且是其它三重关系的调节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

 

    由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产生的道德关系是其他三重关系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最终都要反映到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矛盾关系中来。在这几种道德关系的矛盾或冲突中,道德主体都要与其“实然”的、“原有”的道德自我发生“对话”,产生一定的善恶矛盾与冲突,而这必然导致对道德主体的肉体和精神的影响。经过善恶意识的冲突与调适,通过道德主体与自我“身”(肉体) “心”(精神)的相互作用,最后协调一致,进而发生外在的道德行为。即便是像公共汽车上让座这样的小善之行,也有道德主体与自身精神、肉体之间的冲突和自我利益的牺牲(身体疲劳),也必须首先是行为者本人自身意识和行为的自我调节,然后才是与他人关系的调节。

 

    就道德主体来说,许多看似没有道德意义的自身行为,实际上仍然反映道德关系,具有道德价值。比如自杀、自虐现象,就至少包含着两种道德关系:一是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二是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因为自杀者的这种行为虽是自我行为,但必然涉及到亲属、家庭、社会,必然对他人、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或是加重他人、社会的经济负担,或是导致他人的精神痛苦,从而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表现出或善或恶的后果,即反映道德关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认为自杀是犯罪,要受惩罚;佛教宣扬自杀者不能摆脱生前罪孽;儒家也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另外就自杀行为本身看,这一过程体现着行为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严重冲突和激烈斗争,表现了行为人对自己生命之道德义务的漠视。

 

    2.从道德主体自身矛盾运动关系考察,人与自我身心之间存在多重复杂的道德关系,具有丰富的伦理蕴涵。

 

    道德主体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包括两个层次,即主体与自”(肉体)和主体与自“心”(精神)。肉体是生命依托的物质基础,精神则包含思想、道德、心理、人格等多方面综合因素,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第一,道德主体与自”——生命肉体之间的道德关系。肉体是生命依托的物质载体,是精神的寓所。道德主体与自“身之所以构成道德关系,至少具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肉体不单是精神的载体和寓所,而且是精神产生的生理基础。包括道德在内的任何精神活动的发生都是以肉体的各种生物、生理变化作为物质基础的。而作为自我身、心统一体的道德主体一旦形成(基本上可视为以自我意识的产生为标志),就具有了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对于自我肉体产生主导的和支配的作用。这种支配既可以顺应肉体的各种生物、生理规律,选择适合自我肉体健康的生活方式(如健身锻炼),增强生命活力;也可以由于主客观原因,逆肉体生命内在规律而行,片面追求、满足自身的各种感官享受(如酗酒、吸毒等),从而透支生命。乍看起来,个人这种自身的生活方式似乎没有涉及他人利益,但作为社会中的人,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联系和人际关系,从而使自我的行为产生有利或有害于他人的后果,即显示出或善或恶的道德价值。其次,道德主体不仅有对自己的义务,即尽可能地不断满足自身生活需要,提高生活质量,善待自我,珍惜生命,追求自我身体健康或愉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自我义务的履行,也会给他人、家庭以至社会带来快乐感受和良性情绪

 

感染,甚至还会产生增加生产、减少医疗费用等益处,从而显现出道德主体行为的伦理价值。

 

    第二,道德主体与自”——精神自我之间的道德关系。道德主体的自即精神自我,它包括道德主体的思想、道德、心理、人格等多种综合因素。从道德层面的精神自我看,它又可分为“理想道德自我”和“现实道德自我,这二者之间也是一种复杂的矛盾关系。以追求道德进步的道德主体为例,他总是在不断战胜、否定原有道德自我,从“实然”层面进到“应然”层面,再进到新的“实然”,层面,如此循环往复,实现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参见杨国荣)在向理想道德自我境界前进的征程上,道德主体为自我树立的道德理想模式与自身的道德现状或实际奉行的道德观念、准则必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主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中,就不断面临道德选择的问题。这种选择表现为道德主体同自身精神上的不足和局限作斗争,以克服自身的弱点和缺陷,从整体上挖掘自我潜能,提升个体道德境界,获得个体道德生命的发展和完善,从而表现出道德主体对精神自我的有利的、善的影响。

 

    可见,道德主体与精神自我也是一种相互矛盾的道德关系,精神自我会对主体自身产生善或恶、有利或有害的影响。道德主体加强修养,注重对社会的奉献精神、对人类的人文关怀等,就能不断提高精神层面的自我层次,向更善的道德境界提升;反之,道德主体忽视理想、道德、精神情操的培养,甚至有意无意地汲取有害于他人、社会的思想观念,从而“构成”不良的精神自我,其对自“心”的影响就是恶的。

 

第三,道德主体自我的“身的和谐发展与矛盾运动。现代生命医学已证实,加强道德修养、调控情绪,既有利于良性心理意识的养成,也符合生理运动规律,对于人的生命肉体健康水平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反之,肉体健康层次的高低也对主体精神状态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在个体体验中,一个身体健康、正常的人,往往精神状态较好,即便遇到挫折也易于从沮丧中恢复过来;相反,一个身体差、肉体机能低下的病人,则往往精神状态不佳。因此,道德主体的“自身”与自心”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融通的。这也启示我们,道德主体应充分顺应生理和心理、肉体和精神的各自内在的以及彼此相互作用的规律,使二者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1.人与自我“身,“心”道德调节关系的提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道德生活及其观念是发展着的,道德调节的范围也必然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而日益扩大。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低级需要得到了较大满足,这时道德主体的自我意识开始增强,人们开始进一步考虑生活质量问题,要求提升生命的健康层次,对生命的身心即肉体和精神关系的关心才开始凸显。例如,美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物质财富大大丰富、物质生活条件得到相对满足之后,反倒出现了各种身心失落、心理失衡等问题,从而激发了人们对自我身心的强烈关照,这种情况正体现了人的需求的一种内在发展规律。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虽然我们距离完全达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自由王国还有漫长的路程,但对于生命领域内的自由和解放的渴望已进人人们的需求视野之内,人们开始考虑怎样提升自我的身心层次以使自我得到全面发展,怎样使生命肉体和心理更加健康等问题。

 

    2.人与自我”“道德调节关系的提出也是人们对各种伦理关系的认识不断发展、深化的产物。道德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就道德调节的范围而言,我们以历史唯物论指导伦理思想的研究,曾提出道德关系应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和生态伦理研究的深入,我们又注意到了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调节问题;而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随着对道德作用机制和对人的精神现象研究的深化,现在人们认识到,在道德调节的关系中还应增加人与自我“身”“心”之间的关系。

 

    3.人与自我“身”“道德调节关系的提出体现了人类对生命自我身心的关照和追求。当今现实中存在大量漠视生命、自我身心不协调乃至冲突的现象:吸毒、自残、自杀现象增多;生活压力的加大和竞争的激烈,以及物质欲望的膨胀和攀比心态的增强,致使不少人的心理健康素质和自我身心的调节功能下降,七情失衡,各种心因性疾病大量产生;甚至在模范人物的宣传中,也往往要寻找带病坚持工作、积劳成疾甚而累死、病死在岗位上的闪光点……这些都在潜移默化地向人们渗透、传递着一种忽视生命健康的观念和意识。因此,当前尤其要强调尊重生命、爱护生命、善待生命的理念。

 

对生命的关怀问题现在已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事实上,国外早已从初中阶段就增设了关于生命教育的课程,教育学生珍惜生命。20世纪末,我国台湾也在学校开设了生命教育课程,并把2001年定为生命教育年。据了解,大陆地区也有不少教育、卫生机构开设了生命教育网站,有些学校也陆续开设生命教育课或专题讲座。这些都表明了人们对自身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与自我“身”“道德关系的认识的提高。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人民出版社。

杨国荣,2001年:《论道德自我》,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第2期。

 

  (作者单位:陈延斌,徐州师范大学伦理学与德育研究中心;王  体,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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