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会员登陆
BBS

家庭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

2008-10-15 09:29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196

家庭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

 

——铸造未成年人道德素质的基础工程

 

陈延斌

 

    未成年人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是家庭成员特别是父祖辈根据个体道德的生长规律,在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弟的道德行为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反复训练,使之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从而将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心理,凝结为道德品质的培养方法,也是未成年人道德素质生成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抓好、做实这项工作,对于他们良好道德素质的形成和巩固,对于合格公民的造就,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作些简略探讨。

 

一、家庭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是陶铸未成年公民道德素质的基础工程

 

未成年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需要家庭熏陶、学校教育和社会濡染“三位一体”的合力凝聚,而家庭中进行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在其道德素质形成过程中则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第一,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是未成年公民道德素质生成的起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呱呱坠地来到人间,所过的第一种生活就是家庭生活,所遇到的第一任德育老师就是父母或家庭的其他长辈,所接受的第一次道德教育就是家庭给予的教育。这种教育要取得更好的成效,就需要将道德知识的传授转变为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训练,从而为他们道德素质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奠基、定向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古代的《周易·家人》卦辞中就已经提出了“教先从家始”、“正家而天下定”的主张,后来的《礼记·大学》篇更加明确地将身修、家齐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西方教育家们也所见略同,如十九世纪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就曾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掌握在母亲手中。英国民间的一句谚语与福禄贝尔的观点则有异曲同工之妙,那就是“摇动摇篮之手可治天下”!

 

第二,家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在未成年公民道德素质培养和积淀上起着别的教育无法替代的作用。

 

家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是建立在血亲伦常关系上的教育、训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这一特点决定了家长教育的权威性,教育者的施教完全是出于真挚的关怀慈爱,以及血亲伦常关系上的职责和义务;这一特点同时也决定了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信任,决定了对所受教育、训练内容的认同,从而主动地予以接受。这样,家长的教诲就像无声的细雨,滋润孩子的心田,使孩子的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此外,家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还具有学校、社会道德教育和行为训练无法比拟的优点,那就是俗话说的“知子莫若父,知女莫若母”。孩子的脾气、秉性、行为习惯、思想品德的优点和缺点,家长都能了如指掌,而且孩子在家里不像在学校、社会那样掩饰自己,这样家长就能比老师等他人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教育,以促进他们更好地形成道德习惯,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

 

第三,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是培养道德品质优良的合格公民的预备役学校。

 

在学校道德养成、家庭道德养成、社会道德养成的立体“网络”中,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为学校和社会中的培养准备了极其重要的基础,可以说家庭是人们接受社会文明、养成良好道德习惯的预备役学校。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主要的教育基础是在五岁之前奠定的,你们在五岁以前所做的一切,等于整个教育过程的百分之九十的工作。”现代教育学、心理学的研究证明,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最佳对象是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他们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的过程中,其生理、心理、思想等特点,使得他们的品德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在其道德行为还未形成习惯时,通过正面教育、指导、训练,就能较快地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凝结成社会所需要的道德素质。而未成年时期所过的基本是家庭生活,即便入学以后,大部分时间仍然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如果没有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训练的配合和支持,学校中的道德教育或行为习惯培养就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家庭是引导个人走上社会的桥梁,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纽带。家庭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成败得失,直接影响到是未成年公民道德素质的高低优劣,甚至影响到他们的一生。《少年儿童研究》杂志曾以《悲剧从少年开始——115名死刑犯犯罪原因调查》为题,报道了家庭中养成的不良道德行为习惯对孩子的戗害。115名罪犯中90%从少年时期就养成了吊儿郎当、不思上进、游手好闲的恶习;77.4%是独生子或老小,在家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怎样就怎样,自幼唯我独尊、为所欲为、贪图享受。触目惊心的事实告诫我们在家庭中注意养成孩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是何等的重要!

 

二、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公民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分析

 

  前苏联教育家沃莉科娃说过,“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层单位,是一个特殊集体,而这一集体是完全按另一种,比如与学校集体不同的方式组成的。”家庭是基于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亲属关系,是以夫妻关系为主体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笔者以为,对未成年公民道德行为习惯产生影响的这个“特殊集体”的家庭,应该是宽泛意义上的,它既包括了以血缘纽带联结起来的成员,也包括了以亲缘纽带联结起来的成员。

 

  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形成了一个的网状结构。一般而言,处于这张网核心的是父母;处于网外围一层的是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叔伯姑舅婶姨等其他亲属;此外在网状结构中还有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等同辈们。

 

   在正常结构的家庭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影响最多最大,所以我国古人就一直认为“养不教,父之过”。这是因为,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是直系血亲关系,是人间最自然最亲密的关系,父母对子女担负着教与养的双重责任,孩子的思想品行与父母的教育联系极为密切,父母是孩子良好或不良道德行为习惯形成的关键。我国老一辈革命家恽代英在其著作《家庭教育论》中曾经指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不必耳提面命,夏楚横施,全在以潜移默化为教养唯一手段”,他甚至认为“潜移默化四字在教育中为最高法门,而家庭教育尤以此为主要手段。”父母与子女朝夕生活在一起,自己的思想道德观念、行为方式、处世之道等等时刻对子女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除父母之外,当数祖辈对未成年子弟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最大。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随着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国策的实行,独生子女增多,祖辈与孙辈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增加,祖辈对孙辈的影响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四二一”家庭已露端倪,祖辈对孙辈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作用更是日渐增大,这些作用的正面的、积极的影响固然是主要的方面,但由于对孙辈的过分珍爱,极易造成溺爱,干涉父母对孩子的正常道德知识训诲和道德行为训练、矫正,这对孩子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极为不利,应该引起注意。

 

  家庭成员中其他亲属对孩子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也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譬如兄弟姐妹之间及亲戚中的表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影响就是如此。笔者认识一个四岁女孩,本来在与小朋友玩耍时从不吝啬自己的玩具,但每次去她表弟家,表弟总是不让她玩自己的玩具,以后这表弟再来她家时,她老早就将自己喜爱的玩具藏起来。可见,由于小伙伴之间的亲密关系,在道德品行方面往往会相互模仿、学习,从而产生“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效应。这也是做家长的应该注意的一个方面,只有家庭成员及亲属间凝成“合力”,家庭德教的效果才是最佳的。

 

三、未成年公民家庭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基本要求

 

家长或家庭其他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培养未成年人的道德行为习惯,其基本内容要求有哪些?笔者认为,尽管各自的家庭情况不同、教育方式不同,但还是有些可供参照的指标和基本依据。

 

一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目标。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要求,当然也是未成年公民的要求。未成年公民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自然要从“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些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抓起,但又要贴近未成年人的道德意识培养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实际。2002年2月4日,由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环保总局、广电总局颁布的《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正是本着这一精神制订的。计划指出:在全国3-18岁的少年儿童中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造、评选展示活动。计划针对儿童特点推出“五小”行动,即: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的“小主人”。这些要求将基本道德规范具体化、旨在使他们从小树立公民道德意识,是家庭中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中的可作重要参照的基本标尺。

 

二是中小学守则和行为规范的要求。教育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根据学校教育的实际,制订了《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这些守则、规范依据中小学生成长的生理、心理特点,符合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习惯培养规律,也是家长在对未成年孩子进行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中必须参考的依据和指标。

 

三是依据道德品质培养的规律,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特点,在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上提出不同层次和重点的要求。仅以基本道德礼仪要求为例,处于幼儿期的孩子,家长应抓住孩子道德意识虽然十分薄弱但模仿性较强、可塑性极大的特点,侧重家庭基本道德的熏染,努力教孩子养成尊敬父母及其他长辈、兄弟姐妹之间相互谦让的习惯,懂得待人接物的基本礼貌。而对于入学的孩子,还要注意培养他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的道德习惯。如与人交往中诚实守信、宽容谦让、关爱他人、热心公益的习惯,整洁卫生、举止文明的习惯,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习惯等等。 

 

总之,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应该以这些基本要求为指导,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特点,制订更为详细、具体的道德行为准则,“重在培养儿童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养成自觉实践这些道德观念的行为习惯。

 

、未成年公民家庭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在家庭中实施未成年人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必须遵守下述基本原则,方可取得卓有成效的结果。

 

第一,小处、小事入手原则。——前面说过,《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当然也是未成年公民应该遵行的。不过,未成年人道德生活的特点决定了应该将20字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切实可行的具体行为准则要求,从小处、小事、小节抓起,并融入日常生活之中,使之逐步成为未成年生活的基本准则。苏州有一位科技工作者,发现自己4岁的独生女儿集体意识较差,团结友善不够,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的道德缺陷。于是,他就模仿首发式、首映式之类,设计了一种“首玩仪式”训练方案。每次买来新玩具以后,他就将邻居的孩子们聚拢来,先讲解玩具的特点和使用方法,然后抽签决定谁第一个玩。这种趣味性的活动,女儿也很高兴。几次活动下来,孩子以自我为中心的毛病就基本改掉了。

 

第二,可操作性原则。——这是未成年公民道德养成的重要原则,也是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必须始终坚持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年龄幼小的少年儿童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行为要求只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才能便于理解和遵循,从而将道德认知转变为践行道德行为。

 

例如为了养成孩子拜访别人应该敲门这一礼貌行为习惯,有人设计了如下可操作的方案:

 

★首先,明确地告诉孩子,如果父母房间的门关着,想进去要先敲门,得到允许才能进。

 

★当孩子不能遵守时,要提醒,也许需要提醒很多次;当他做对了的时候,要用语言再加上表情来表示赞赏。为了帮助孩子养成这一习惯,父母可以有意识地经常关上卧室的门。刚开始时,孩子可能会很好奇,常常推开门看一看你在干什么,慢慢就会明白这不过是一种习惯,同时,也就逐渐接受了"要敲门"这一礼节。

 

★对于小学中高年级的孩子,让他们接受这一礼节的最好方法是,如果当你想进他的房间而门正好也关着时,你也轻轻敲敲门,得到孩子的允许再进去,尊重是互相的,不能只要求孩子尊重父母,而父母却可以任意而行。

 

★对于幼儿和小学低年级的孩子,关上门可能会令他们害怕,或者父母不放心,则可以把关门、敲门、开门变成游戏,和孩子一起玩。相信孩子会很快掌握。

 

这样训练的结果自然有利于未成年人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因此,家长在培养孩子道德习惯时应十分注意活动的可操作性,将正确道德观念的教育落实在行为之中,才能逐渐提升未成年人遵守良好道德规范的水平,促进他们在道德行为中培养习惯,在习惯养成中累积道德品质。

 

第三,以身立范原则。——这是未成年公民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核心原则。人们常说,“父母是子女的样子,子女是父母的镜子”。中央电视台的一则公益广告很好地诠释了这句朴素的格言:画面上一位年轻女士正在给母亲洗脚,母亲关切地说:忙了一天了,该歇歇啦!女士回答道:不累!洗洗脚对您的腿有好处。女士年幼的儿子看在眼里,也接来一盆水,说“妈妈洗脚”。母亲的身教给幼稚无知的孩子上了一堂最直观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课,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父母是人生最长久的老师,父母的言行在孩子心目中最有权威性,最具楷模的力量,他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对孩子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影响。这就要求家长在指导、训练孩子道德行为习惯中自觉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身立范,身教重于言教。如果家长表里不一,言行相悖,只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第四,蒙以养正原则。——古人云“蒙以养正,圣功也。”意即从小孩智慧蒙开之际就施加正面的影响,以培养其优良的思想品德,乃作圣之功。清代学者孙奇逢谈到家庭中的蒙养训练对培养孩子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重要性时也指出:“蒙养不端,待习惯形成,始识补救,晚矣”,故而“端蒙养是家庭第一关系事”。这话极有道理。人之初,像一张白纸,描红则红,涂黑则黑。蒙养教育是人生的最初教育,是培养品德的“雏形”阶段,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说“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现代教育学的研究也证明,道德品质的培养应该及早进行甚至从“零岁” 开始,并抓住零到六七岁的“关键年龄”,许多教育家都强调了这一点。此外,还有研究发现,小学儿童道德行为习惯的发展水平呈现一种马鞍型:低年级和高年级较高,中年级较低。低年级儿童的道德行为习惯处于一种依附性很强的“家长和教师的权威”阶段,其行为习惯具有不稳定性;随着儿童独立性和自觉性的发展,中年级儿童可能因破坏了原有的道德行为习惯而导致行为习惯水平下降,而高年级儿童的道德行为习惯已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和稳定性。可见,整个小学阶段是培养道德行为习惯的最佳期。

 

家长如能遵循这些教育规律,按照社会道德要求及早施教,通过道德行为的训练、培养,逐渐养成孩子良好的道德习惯,就能为其优良道德素质的形成和道德人格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对那些在道德行为中刚露一些不良苗头的孩子,家长决不能以为“树大自然直”而放任不管,而应及早矫正,否则,坏的道德行为一旦养成习惯再来纠正,非但事倍功半,甚至木已成舟,无法补救。

 

  第五,良性互动原则。——家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是一种塑造性教育,需要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教育中施教和受教双方的互动;二是在构成青少年道德教育工程的各部分、各“要件”之间的互动。没有前者的互动,就不能变“要我知”为“我要知”;没有后者的互动,就无法使影响青少年道德生成的各环节、各要素在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中发挥各自的优势,产生最大的合力,发挥最佳的整体效能。正如鲁迅先生在《我们怎样做父亲》的文章中所说的那样:“长者是指导者,协商者,却不是命令者。”自尊心是激励孩子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重要的心理因素,家长对孩子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方面的任何进步都要多鼓励、多表扬。发现问题,也要以心平气和的态度对待孩子,实行正面的教育。特别是对那些犯了道德过错的孩子,更要耐心帮助,指明努力方向,切不可奚落挖苦、呵斥怒骂,甚至逐出家门。否则这种恶性互动只能使孩子越陷越深。

 

第六,协调一致原则。——协调一致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在未成年人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上步调一致、互相配合。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最忌家长之间对孩子要求不一致。父亲要孩子不要打架骂人,母亲则嘱咐孩子以牙还牙,这样相互矛盾、彼此抵触的要求,会使得孩子无所适从、不辨是非,抵消了良好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力量。另外,家庭成员对孩子的要求也应始终如一,标准一致。倘若时宽时严,前后不同,也不利于孩子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和道德素质的凝结。假如今天要孩子热爱劳动,干好家务活;明天又告诉孩子,只要学习好,劳动不劳动没关系。这样,就很难培养起孩子热爱劳动的道德习惯和道德品质。

 

这一原则除了要求家庭成员对孩子要求一致外,还要求做到家庭中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与学校、社会的道德教育和行为习惯的培养要求一致,相互配合。在内容上,注意要求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在方法上,坚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鉴于未成年人的品德培养基本上是在家庭、学校中施行的,因而特别要强调这二者的协调配合。正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说:“两个教育者──学校和家庭不仅要一致行动,向儿童提出同样的要求,而且要志同道合,抱着一致的信念,始终从同样的原则出发,无论在教育的目的上、过程上还是手段上,都不要发生分歧。”比如,对学校贯彻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家长也要自觉与校方保持一致,按这些要求规范孩子的日常道德行为,以便形成最大的教育合力。家长在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的德育工作中,应该及时与学校互通情报,交换意见,主动地将孩子在家中的种种表现,向班主任老师或学校反映,既要反映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品德言行,也要反映不良的行为习惯或不足的方面,以求得学校的配合。特别是对道德方面犯了过错的孩子,更不能怕家丑不可外扬而“父为子隐”,以免贻误教育的大好时机。

 

当然,学校也要做好与学生家庭道德行为习惯养成工作的配合,如让家长及时了解学校道德教育特别是道德行为习惯培养的内容要求,给家长一些教育孩子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等等。

 

(因为上传有篇幅限制,全部参考文献及摘要、关键词等略;需要全文数据者,请与作者联系。)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BZX057),刊于《伦理学与德育研究》2005年卷第1期,新华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主题:

网友评论

Copyright © 2008-2009 lunlixue.com 版权所有
地址:徐州师范大学伦理学与德育研究中心 电话:0516-83403392 Email:llxydd@163.com
苏ICP备20080956